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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诉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某诉称:2009年8月7日,我与被告签订桃花村平改坡外墙漆施工合同,由我和另五个伙计陈某外墙漆,按上完工验收后付款80%,年底一次性付清。2009年10月份完工后,11月验收合格与被告结算,支付部分工资外立欠具一张,被告陈某欠7000元。到年底2010年2月10日在荣湾镇陈某工地,我们才拿到部分钱,陈某再次出具欠条一张,3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欠我劳务工资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经济损失费。

被告陈某辩称:我同意还钱,但要给一定的期限。

经查,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8月7日签订桃花村平改坡外墙漆施工合同,由原告和另五个伙计陈某外墙漆,按上完工验收后付款80%,年底一次性付清。2009年10月份完工后,11月验收合格与被告结算,支付部分工资外立欠具一张,被告陈某欠8000元。到年底2010年2月10日在荣湾镇陈某工地,原告拿到部分钱,陈某再次出具欠条一张3000元,后余案款一直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自愿偿还原告肖某现金300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陈某2012年1月21日;

二、原告肖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肖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治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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