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治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崔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王治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