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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宁乡X区九组承包地征某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

被告宁乡X区X组。

法定代表人邓某乙。

原告周某诉被告宁乡X区X组(以下简称夏铎铺社区X组)承包地征某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勇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从出生起户籍就在被告组,虽于1999年出嫁,但户口一直在被告组未迁出,至今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同时也履行了村民的义务。2011年因政府开发建设金洲新区夏铎铺机械工业园,征某了被告组部分土地,被告组共计获得土地征某款(略)元。后被告组按现有人口进行分配,每人平均分得征某补偿款15000元。但以我早已出嫁为由,拒绝我参与征某补偿款的分配,我认为自己系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某补偿款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口头辩称:我们组上的分配方案是通过全部户主签名通过的方案,这个方案是原告的父亲担任组长期间自己制定的,且有签字。原告出嫁12年多了,并且计划生育已转至长沙市X组上的分红,每次分红表都有原告父母的签字且都未提出异议。出嫁女和招出去的郎都没有权利分配,我们的老方案都一直是这样分配的,原告的要求只有极少户主同意。组上多次进行公益事业,原告从未出席参加过。原告父亲担任出纳期间,还有2万元的分红款在手中。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出生于被告组。1995年农村实行30年不变承包责任制时,原告作为被告组成员依法承包了责任田。1999年原告与长沙市非农户口兰茂结婚,但户口一直在被告组未迁出,并且至今承包了被告组的责任田。2011年因政府开发建设金洲新区夏铎铺机械工业园,征某了被告组部分土地,被告组共计获得土地征某款(略)元。2012年1月19日被告组按现有人口进行分配,每人平均分得征某补偿款15000元。但被告组以原告系出嫁女而未分配,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沙金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组签订的3份征某土地协议书、征某补偿款收据、被告组征某款到户表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因出生取得夏铎铺社区X组员资格。成年结婚后其户口未迁出过被告组。而且参加了被告组三十年不变的土地责任制承包。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某享有其他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周某已丧失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周某应当依法享受被告组村民的同等待遇,足额分得承包地征某补偿费。原告周某要求分得承包地征某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宁乡X区X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给原告周某承包地征某补偿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宁乡X区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卢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某、征某、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征某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某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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