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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新芳诉被告周尚武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尹新芳张平历经铺乡X组X号。

被告周尚武钟义光宁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宋志军,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12年15月29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新芳诉被告周尚武离婚纠纷一案,依法依法由审判员罗勇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新芳与被告周尚武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小孩周慧由被告周尚武抚养,由原告尹新芳一次性支付小孩周慧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45000元,此款已当庭付清;

三、现原告尹新芳存放在被告周尚武家中的所有嫁妆留归小孩周慧所有;

四、原告尹新芳享有对小孩周慧的探望权,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周尚武应随时协助;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新芳负担。

原告诉称:原、被告恋爱时期感情很好,婚后被告的思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原告怀孕了没有听信被告要打掉小孩的话,被告对原告便缺少了往日的关爱,只顾自己玩乐。小孩出生后,也不帮助照料小孩,不拿一分钱作家用,个把月不打电话回家。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不接。今年3月25日原告去湘雅医院照顾患重病的母亲,5月7日回家发现房门加了挂锁,被告母亲见到原告便大骂起来,被告父亲不分青红皂白对原告拳打脚踢,致使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纠纷发生后经当地村委、司某、派出所领导进行了调解。但调解之后,被告父母仍将厨房门锁上不让原告做饭,被告母亲则带着原告的小孩外出,不让与儿子见面。被告自今年2月23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不与原告联系。为了解脱这地狱般的婚姻生活,不得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只是受他人影响才产生矛盾,只要被答辩人回心转意,给孩子一点母爱,夫妻感情一定能够和好如初;二、被答辩人起诉内容不实,请法庭明察;三、如果法庭判决离婚,答辩人有如下要求:1、打结婚证后为添置家具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责;2、儿子钟广祺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108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3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钟广祺,一直由被告父母帮助带养。2009年2月原告去长沙照顾重病住院的母亲,至同年5月7日回家发现门锁了,被告父母不让原告进门遂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司某、派出所进行调解后,原告仍见不到小孩遂向本院起诉。原告的嫁妆有三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张、床铺一张、布艺长沙发一张、短沙发两张、茶几一张、电视柜一个、长虹30 T彩电一台、格力壁挂式空调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步步高音响及DVD一套、男式125摩托车一台、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套、六件套一套、被子六床、饮水机一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平与被告钟义光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小孩钟广祺由被告钟义光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现原告存放在被告家中的所有家具、电器及床上用品,原告张平自愿留归小孩钟广祺所有;

四、原告张平享有对小孩钟广祺的探视权,被告钟义光应随时协助;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平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0九年六三月十九七日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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