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鲁某。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鲁某瑾、鲁某瑾归原告鲁某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原告不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享有探望权,原告鲁某应予以协助;
三、原告鲁某自愿补偿被告陈某58000元,此款限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离婚以后组上分配给被告陈某及小孩鲁某瑾的征收款概归被告陈某所有;
四、嫁妆(男式摩托车一台、34寸电视机一台、家具全套、床某、沙发一套)归原告鲁某所有;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六、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彬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