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
被告喻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