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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洪某、周某与被告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

原告洪某

原告周某

上述三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亚平

被告黄某

原告胡某、洪某、周某与被告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洪某、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亚平、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洪某、周某诉称,2009年8月28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承包宁乡X村X路面硬化工程C标段。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当依结算付给三原告750744.60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此款,三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某辩称,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属实,但由于村委也未将应付款项付给答辩人,故答辩人未能如期履行给付义务。答辩人同意给付三原告工程款,但因目前经济困难,希望能分批分期偿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于2012年3月30日前偿付原告胡某、洪某、周某现金400000元;

二、被告黄某于2012年6月1日前偿付原告胡某、洪某、周某现金273406.20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财产保全费4300元,合计100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芷华

审判员江晓辉

人民陪审员欧端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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