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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有权放弃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晓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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