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至本区X镇X路X弄X号X室,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许某某住处,窃得人民币4,600元及价值人民币2,187元的明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
案发后,从被告人程某处扣押的人民币4,240元及明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均已发还给被害人许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1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向被害人许某退出尚未退清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琴
书记员陆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