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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栋林,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普,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雪,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诉被告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于2012年5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承建的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市世纪花园X号楼工程总造价为(略)元,陈某从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款项共计(略)元,其中有200万元代理销售房屋保证金,50万元施工保证金,207万元代理销售房屋酬金(代理销售费),剩余(略)元为领取的工程款,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陈某(略)元,其中包括未返还的50万元工程施工保证金,扣除649479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陈某工程款及施工保证金(略)元,该款项于2012年6月底前付清。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649479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另行结算。

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为23575元,由陈某负担13575元,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鉴定费70000元,由陈某负担35000元,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郭宏

审判员赵明辉

代理审判员尹杰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权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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