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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某伟军与被上诉人欧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伟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某。

上诉人欧某伟军与被上诉人欧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1)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欧某伟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经原审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书面通知,限其于2012年1月16日前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欧某伟军至今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某伟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文彪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贺显平

二○一二年三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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