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9月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刘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钟某、刘某的起诉。
审判员李某鹰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