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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9月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刘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钟某、刘某的起诉。

审判员李某鹰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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