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学龄前儿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殷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殷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的法定代理人殷某于2010年11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法定代理人殷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