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