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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乙诉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下岗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乙诉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某乙于2010年11月12日以愿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乙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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