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
被告李某乙,男。
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乙妮(女,X年X月X日生)由原告杜某抚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原告杜某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乙
二Ο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