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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甲、罗某乙、张某与被上诉人罗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小林,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丙。

委托代理人欧阳山城。

上诉人罗某甲、罗某乙、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罗某丙与罗某甲于200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订婚,并由罗××签订了书面协议,双方约定男到女家落户,罗某丙向罗某甲父亲罗某乙给付了12400元彩礼。2007年12月,罗某丙与罗某甲便开始在罗某甲家同居、生某、生某,并于X年X月X日生某孩罗××,现随罗某丙生某,罗某丙与罗某甲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孩出生某,罗某丙与罗某甲经常因家庭事务发生某盾,罗某丙于2010年4月离开罗某甲家回自家生某。罗某丙与罗某甲同居生某期间,从自家带来一辆雅马哈摩托车到罗某甲家,罗某丙外出打工期间,交与罗某乙保管使用,罗某乙于2010年5月不慎丢失,罗某乙陈述该车当时价值1000元。罗某甲不同意再与罗某丙同居生某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罗某丙与罗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罗某丙以结婚为条件,按照习俗给付了罗某甲礼金,两人确定婚恋关系,并约定男到女家落户。罗某丙与罗某甲同居后经常因家庭事务发生某盾,罗某丙于2010年4月离开罗某甲家回自家生某,罗某甲不同意再与罗某丙同居生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罗某丙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罗某甲未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罗某乙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某二年,并生某了小孩,由罗某乙返还7000元为宜。罗某丙要求返还工资和嫁妆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而不予支持。罗某丙与罗某甲同居生某时带来的摩托车交由罗某乙保管使用后丢失,罗某乙应折价予以赔偿,现其价值无法评估,故以罗某乙陈述的价值1000元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罗某乙返回原告罗某丙婚约彩礼7000元,并赔偿丢失原告罗某丙的摩托车的价款1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某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罗某甲、罗某乙、张某上诉称,罗某丙主张某给付了女方12400元彩礼的依据不足,罗某丙在与罗某甲同居期间支取了罗某甲在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且在罗某乙家生某期间花费达六万余元,原判在处理本案纠纷时未考虑罗某甲一方的经济损失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罗某丙的诉讼请求。

罗某丙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某甲、罗某乙及张某在二审期间提供了隆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取款凭证,拟证实罗某丙从罗某甲名下支取了10000元存款。罗某丙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不予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某甲、罗某乙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的规定,且罗某丙不予质证,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陈××、罗××、罗××、罗××、张××的证词,隆回县X村委会证明,罗××的病历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罗某丙为达到与上诉人罗某甲将来结婚的目的,在与罗某甲订立婚约时,给付了罗某甲父亲罗某乙12400元彩礼。对此,证人陈××、罗××的证词予以了证实,罗某甲母亲张某也予以了认可。故原判根据有效证据确认罗某丙给付罗某乙的彩礼金额为12400元的证据确实充分,罗某甲、罗某乙、张某上诉主张某判认定彩礼金额依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罗某甲上诉主张某某贵支取的存款以及家庭花费等事项均属于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不属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范围,罗某甲、罗某乙、张某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某利。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罗某甲、罗某乙、张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某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贺显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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