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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现改址为株洲县X区)。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诉称:200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感情不好,加之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相处不好,被告父亲有事没事找原告的麻烦。使原告生活不得安宁。被告不但不理解原告,相反处处指责原告。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一年多。被告从未尽到过应尽的丈夫义务。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晏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一、原告与被告经过四年多的恋爱才正式结婚,双方的性格都已很熟悉,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性格不合。二、原、被告和睦相处,并生育一个女儿,现原告突然提出离婚是因为有了外遇;三、被告不同意原告抚养女儿,因为1、怕她把女儿带坏;2、原告还有生育能力,被告已年满34岁,又是独生子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5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同年10月1日生育一女儿晏某仪。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感情逐渐淡薄。2009年3月13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但和好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原告在家仅住一个月左右,便外出打工,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1年1月14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但不同意原告抚养小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晏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晏某仪由被告晏某抚养,被告晏某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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