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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X村北。

法定代表人吕某,男,55岁,该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某诉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氯碱公司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营鲁山县时代电脑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经原、被告多次协商,签订了《招牌制作协议书》等协议,几项协议的定作,安装价款为191173.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为被告出具发票并入账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仅支付给原告50000元,下余141173.00元被告不予支付,违背了协议中的约定“验收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清偿”的约定,现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制作招牌、工时费141173.00元;按1%的利率支付39个月的货款利息54600元。

被告未某。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和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在鲁山县城经营时代电脑有限公司,2008年与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设备标某,标某制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载明:“甲方: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乙方:鲁山县时代电脑有限公司……,一、甲方设备标某、标某由乙方制作安装,……。二、标某、标某的规格、质量要求及核价。……。三、以上四项业务共计总价款肆万零叁佰陆拾玖元整(40369元)。待标某、标某制作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款项交乙方清结。……。甲方: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生产部,代表人:陈朝锋(公章),乙方:鲁山县时代电脑广告公司(公章),代表人:刘某,二ОО八年月日。”2008年5月21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招牌制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载明:“甲方: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乙方:鲁山县时代电脑有限公司。为甲方厂区招牌制作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二、……。五、禁令招牌议价为280元/m2,招牌为6m×12m,计72m。合价贰万零壹佰陆拾元(20160.00元);跨路招牌议定为180元/m2。”核价方案“列出共16块,总m2数为720.8m2。合价壹拾贰万玖仟柒佰肆拾肆元(129744.00元)。六、另制厂区限速不锈钢反光牌2个,450元/块,共计玖佰元(900.00元)。七、以上三项招牌共计总款壹拾伍万零捌佰零肆元(150804.00元)。待招牌制作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后一个月内将款项交付乙方清结。……。甲方:(公章),代表人:李某奎,乙方(公章),代表人:刘某。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该两项协议乙方依约制作安装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为甲方出具了“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票据,一个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该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0000元,其余欠款一直没有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该案的原告为承揽人,被告为定作人,原告依约为被告制作招牌并予以安装,经验收合格原告又为被告出具了“税收完税证”的票据,被告应依协议书的约定在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报酬,而被告却未某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讨要,被告仅支付部分报酬,下欠款项至今未某。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41173.00元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欠款之日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因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价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理由成立,本院也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欠款14117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平顶山神马汇源氯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怀庆

审判员李某云

代理审判员智亚利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玺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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