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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邹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远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信用联社理事长。

被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邹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胡进辉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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