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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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

辩护人李某丙。

原审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抢劫案于2012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因本案于2012年4月27日被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在家。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

法定代理人张某丁。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谢某、李某丙抢劫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丙、刘某、谢某和陈某预谋抢劫后,一同窜至长沙市X区××机器厂宿舍××区××栋东侧,见被害人唐闪经过,被告人刘某即上前捂住被害人唐闪的嘴,并持刀对其进行威胁,被告人李某丙随即和被告人刘某一起将被害人唐闪按倒在地上,被告人谢某和陈某则共同动手抢得被害人唐闪的手提包1个和价值币270元的手机1台。

被告人李某丙被抓获后于2012年1月6日协助公安某某抓获了被告人谢某。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该院认定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谢某、李某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丙犯罪时未十八岁,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减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谢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原判定其主犯不当,且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丙、刘某、谢某和陈某(另案)为开房上网,共同商议晚上去抢劫搞钱。当晚8时30分左右,由被告人刘某、陈某持刀,四人一同窜至长沙市X区高桥、树木岭一带寻找抢劫目标。晚23时左右,在长沙××机器厂宿舍××区××栋东侧,见被害人唐闪(女)经过,被告人刘某即上前捂住被害人唐闪的嘴,并持刀对其进行威胁,被告人李某丙随即和被告人刘某一起将被害人唐闪按倒在地上,被害人反抗中,被告人谢某、陈某将被害人手提包带抢断后,抢得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280元及价值270元的手机1台及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被抢手机由被告人刘某使用,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由被告人李某丙负责共同挥霍。

被告人李某丙被抓获后于2012年1月6日协助公安某某抓获了被告人谢某,有立功表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短砍刀照片,证实被告人持刀抢劫的事实;2、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四人抢劫手提包的经过;3、手机鉴定结论证实其价值270元;4、被告人刘某、谢某、李某丙的供述在卷,证实其共同抢劫的经过,且其供述均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刘某、李某丙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共同和直接实施了暴力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上诉人谢某向本院上诉称:“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原审被告人刘某、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于上诉人谢某属实,但上诉人谢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直接实施了暴力,其行为不属于从犯的地位。鉴于上诉人谢某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存在法律障碍,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对其附加刑予以改判。原判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2)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刘某、李某丙的定罪量刑及对上诉人谢某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对上诉人谢某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赛宇

审判员冯亚雄

代理审判员于峰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婧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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