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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诉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李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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