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某乙(又名林X)
法定代理人林某甲,系林某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某丙
上诉人林某甲、姚某、林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林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的(2011)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林某甲、姚某、林某乙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甲、姚某、林某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甲、姚某、林某乙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林某甲、姚某、林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刘子腾
审判员彭莎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曾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