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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与樊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乙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司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李某乙与樊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樊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欧如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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