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16日和2012年3月1日继续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林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6年间,被告人黄某向黄某某购买位于仙游县X村白坑山场的林木。1997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果的情况下,无证在该山场砍伐林木,并利用自有的一辆“土炮车”将砍伐的林木运回家中,部分自用做菇架原料,部分出售给外乡人。案发后,经仙游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的松杂木立木材积计109.2816立方米。
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所在的仙游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帮教证明,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黄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X村干部专人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帮教。仙游县司法局也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一等九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仙游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出具的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仙游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帮教证明、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行政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及相关保护森林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在清网期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其所在的仙游县X村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表示愿意对被告人承担监管、帮教责任,具备了监管、帮教条件。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故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二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