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与上诉人陈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2年4月24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欧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本案属合伙协议纠纷,杨某在原审中未提出要求陈某偿还7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且该借款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判对借款进行判决,是超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原审对本案的合伙事务先后两次委托永州诚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第二次的鉴定意见在第一次鉴定的意见基础上作了调整和增加,而原判未完全采信第二次的鉴定意见,就部分事实进行了判决,因此,原判对双方当事人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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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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