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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谢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养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潘彦军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不足之处相互作出保证,并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经调解双方和好。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养球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潘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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