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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省灵川县人,居民,住(略)。暂未办理身份证。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审判员朱劲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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