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曼特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凯创国际X幢X单元XX层XX号。
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X。
法定代表人崔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曼特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曼特XX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697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9日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69758.39元及利息1295元共计71053.39元,缴纳执行费966元,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予以认可,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赵科
执行员郭宝平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