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某,女,汉族,X某X某X某XX某出生,住西安市X某X某路XX某BX-X-X。
被执行人X某XX某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某X某。
法定代表人X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X某与X某XX某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某XX某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本案全部案款6299.81元,执行费50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任铮
执行员赵科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