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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某、X某、X某、X某、X某、与被执行人X某、X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某,男,19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某何塞街道圣力寺。

申请执行人X某,女,19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X某,女,19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X某,男,19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X某,女,20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X某,男,19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某曹家堡X号付X号。

被执行人X某,女,19X某年X某X某,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X某、X某、X某、X某、X某、与被执行人X某、X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5423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某、X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案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居住地的房屋处于毛坯状态尚未使用。本院继而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现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以供本院执行。本案案款420774.5元人民币申请人未受偿420774.5元人民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时,依此裁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奕鹏

执行员李某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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