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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女,XX某XX某XX某生,汉族,住XX某X某XX某,村民。

委托代理人XX,陕西XX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某,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XX某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XX某XX某X某生,汉族,系武功县XX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XX,陕西XX某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X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党XX

二0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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