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X某XX某XX某生,汉族,住XX某X某XX某,村民。
委托代理人XX,陕西XX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某,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XX某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XX某XX某X某生,汉族,系武功县XX某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XX,陕西XX某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X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党XX
二0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