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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乙等诉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一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甲,男,3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女,35岁。

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12)仙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黄贞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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