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诉林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37岁。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36岁。

原审被告林某乙,女,36岁。

上诉人林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林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黄贞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