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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3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高某因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6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3月29日对高某申请的(略).X号、名称为“超导能源输出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高某对第X号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能量即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灭,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其它形式,或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能量总量不变,即能量守恒,它成为人们从事科技发明创造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自然法则。而根据高某的主张,本申请欲突破的正是能量守恒定律。由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申请的超导能源输出机欲用小能量产生大能量,这对超导能源输出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要求能量输出大于能源输入的机器,明显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致使其方案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不具备实用性,上述判定正确,应予确认。本申请违背最基本的科学原理,且无法提供实验数据证明这一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可以实施,故本发明不具有实用性,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从诉讼证明规则的角度出发,主张某翻能量守恒定律者是高某,证明责任在高某一方,因此,高某负有举证证明义务,其所诉主张某然需以证据予以证明,高某称其能够通过实验验证其主张,但仅限于其口头陈述,因高某不能完成证明责任,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X号决定。

高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申请超导能源输出机是根据直流超导变压器发明成功的,它由四大部分组成,突破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科学和哲学的突破。

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4月17日,高某申请了名称为“超导能源输出机”的发明专利(即本申请),公开日为2007年1月3日。

其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包括电源部分、超导线圈、铁芯回路、释能部分,感应超导线圈、能量释放部分,机械能输出部分,电源部分与超导线圈电连接,超导线圈与感应超导线圈由铁芯回路X组成,释能部分与超导线圈电连接,能量释放被部分与感应超导线圈电连接,机械能输出部分在感应超导线圈内前后运动,其特征在于电源部分:电源(18)(19),电源开关(16)(30)与超导线圈(1)(31)连接;

2.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超导线圈:是由超导线圈(1)(31)是由高某或低温超导线绕成,做成螺线管形的,在超导线圈(1)(31)连接有超导开头(14)(26);

3.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超导开关(14)(26),并与超导线圈(1)(31)连接;

4.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铁芯回路:铁芯回路(7)(23)将超导线圈(1)(31)与感应超导线圈(2)(6)串联连接,铁芯回路(7)(23)使用硅钢片制成,做成磁力线闭合回路;

5.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释能部分:负载电阻(17)(28),负载开关(15)(27)并与超导线圈(1)(31)连接;

6.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感应超导线圈:感应超导线圈(2)(3)(5)(6),感应超导线圈(2)(6)、(3)(5)有超导线连接,在感应超导线圈(2)(6)、(3)(5)有负载电阻(13)(34)、负载开关(25)(33)、超导开关(12)(24)连接;

7.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6中所述的超导开关(12)(24)并与感应超导线圈(2)(3)(5)(6)连接;

8.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能连释放部分,负载电阻(13)(34)、负载开关(25)(33)、并与感应超导线圈(2)(3)(5)(6)连接;

9.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机械能输出机构:是由两个u形铁芯(4)(19)组成,是由硅钢片叠压而成,做成u形铁芯,并与连杆(8)(20)、曲轴(9)(21),经轴承(10)(11)(22)(23)连接并固定在机器支架(35)上,u形铁芯(4)(19)在感应超导线圈内前后运动;

10.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连杆(8)(20)与曲轴(9)(21)连接。”

2010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高某不服该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向高某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本申请的超导能源输出机是用小能量产生大能量,这对超导能源输出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要求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的机器,这明显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致使其方案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故不具备实用性,因此说某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2)权利要求1-10记载的内容是由说某概括得出的,在说某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0记载的内容也同样不具备实用性,因此权利要求1-10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3)复审理由不能说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其工作原理,解决其技术问题,能在产业上应用,因此复审理由不成立。高某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理由是:(1)本身的超导能源输出机、超导储能装置是根据超导直流超导变压器发明成功的,超导直流变压器本身已突破了能量守恒定律,只是前人未发现,只要外界给超导储能装置输入一倍的能量即可对外输出三倍的能量。(2)根据《超导电及其应用》一书可以得到,超导闭合储能回路超导永久磁体吸铁棒能量不会减少。1992年10月15日完成的超导闭合环永久磁体吸铁棒实验,证实了超导吸铁棒突破能量守恒定律;根据该书可知,超导闭合永久吸铁棒及发电机超导定子所产生的交变磁场不会使超导永久磁体产生交流损耗;根据《电工高某技术丛书》,如果超导储能装置用高某超导线制成,那么系统转换效率可达99%;超导体诞生使能量守恒定律就从正确理论变成错误理论。(3)请求人不可能拿出实验单位给出的突破能量守恒定律的实验证明,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确定本申请的超导能源输出机突破能量守恒。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一部机器或机构,在向其输入初始能量后就无需外界能量而能够不停地运转下去,且在运转过程中所产生的能量大于其输入能量,则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该方案不能在产业上应用,也无法产生有用的效果。

本申请说某(包括附图)记载了一种超导能源输出机,包括电源部分、超导线圈、铁芯回路、释能部分、感应超导线圈、感应释能部分、能量输出部分等组成,其中只要给超导线圈储能1MJ电能,就可以对外界输出4MJ能量。

众所周某,人类在长期征服自然的过程中,发明了各种装置(或机器),这些装置(或机器)在工作中都是进行各种能量间的转换,这些能量的转换是服从热力学第一定律即能量守恒与转换定律。而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科学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定律,它告诉我们,机器所作的功必定是由某一种或数种能量转换而来,机器只能转换能量,不能创造能量。能量不能自行消灭和创生,宇宙中总的能量不变。

而本申请的说某中描述的超导能源输出机在工作时,由外部给超导线圈励磁,当达到1MJ能量时,通过开关的闭合,将超导线圈内产生的1MJ能量输出给负载电阻17、28使用,此时感应线圈2、3、5、6储能1MJ电能创生的冻结磁通,然后在前端的U型铁芯19先吸入感应线圈3、5内对外界输出一个储存能量相等的1MJ的机械能,然后再将后端的U型铁芯40吸到铁芯19上构成一个磁力线闭合回路铁芯,然后再通过开关的闭合,将感应超导线圈3、5上的1MJ电能释放到负载电阻13、34上使用。这时感应超导线圈没有磁场,两个U型铁芯4、19在自重带动下回到起始位置,准备下一次过程,超导能源输出机周某复始的循环运动。只需外界加1MJ的能量,就可以对外界输出4MJ的能量。

可以知道,本申请的超导能源输出机在用小能量产生大能量,这对超导能源输出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要求能量输出大于能源输入的机器,这明显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致使其方案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不能产生积极效果,而不具备实用性,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0记载的内容是由说某公开得出的,在说某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0的记载内容也不具备实用性,因此,权利要求1-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针对高某的复审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科学中的三大定律之一,属于基本的科学原理,一项技术发明必须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具有普遍性和可检验性,经得起按照基本科学方法进行测试和鉴定,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是不能实施的,不具备实用性,因此本申请不可能实现只需外界加1MJ能量就可以对外界输出4MJ的能量,因而本申请违背能量守恒定律。(2)任何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教科书或者其他科技图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都应当符合基本科学原理,并且高某提及的书籍中均无突破能量守恒定律的明确记载。(3)自然科学是试验科学,高某无法提供试验数据证明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可以予以实施。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3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申请原说某、权利要求书及说某附图、2009年4月8日的权利要求书、说某、说某附图、摘要附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高某的主张,本申请欲突破的正是能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科学中的三大定律之一,即能量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灭,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其它形式,或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能量总量不变。能量守恒定律属于基本的科学原理,一项技术发明必须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根据本申请说某记载的方案,本申请的超导能源输出机欲用小能量产生大能量,这对超导能源输出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要求能量输出大于能源输入的机器,明显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致使其方案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不具备实用性,并且高某没有提供实验数据证明这一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可以实施,故本发明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相关认定正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高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高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马军

代理审判员孔庆兵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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