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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资兴市XX公司价值31000元整的股权及收入,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资兴市XX公司价值31000元整的股权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谭智勇

审判员张泽艳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庆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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