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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下陆支行与李某某存单兑付纠纷案
时间:1998-07-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下陆支行。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牛角X号。

负责人:唐某某,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永刚,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玉澄,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29岁,湖北省仙桃市解放信用社职员。住所地:仙桃市汉江大道X号。

委托代理人:陈望贵,武汉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分行。住所地:黄石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某,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慧因,黄石市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雄兵,黄石市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下陆支行为与李某某存单兑付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静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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