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下陆支行。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牛角X号。
负责人:唐某某,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永刚,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玉澄,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29岁,湖北省仙桃市解放信用社职员。住所地:仙桃市汉江大道X号。
委托代理人:陈望贵,武汉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分行。住所地:黄石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某,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慧因,黄石市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雄兵,黄石市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下陆支行为与李某某存单兑付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静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