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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与谭XX、江西XX公司、李XX、侯XX、李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谷某。

被告谭XX。

被告江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XX。

被告李XX。

被告侯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谭XX、江西XX公司、李XX、侯XX、李XX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XX、江西XX公司、李XX、侯XX、李XX在资兴市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5674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谭XX、江西XX公司、李XX、侯XX、李XX在资兴市资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5674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谭智勇

审判员张泽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庆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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