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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X,女。

委托代理人周学海,安化县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姚XX,男。

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姐夫),男。

原告付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国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X诉称,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姚XX,2010年4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爱打牌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多次殴打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女孩姚XX。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离婚事实不实在,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上半年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姚XX,2010年4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产生过矛盾曾协商离婚未成。2012年5月27日原、被告因琐事吵架,造成原告软组织挫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结婚登记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原告的门诊病历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夫妻感情虽有裂缝,但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付X与被告姚XX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达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国祥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段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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