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某
民事判决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姿,女,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学龄前儿童,住郴州市X镇XXX村X组。
法某代理人何X丽,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杨X姿之母,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郴州市光明法某服务所法某工作者。
被告郴州市X村X组。
负责人何X发,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高X秀,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组中心户长,住该组。
委托代理人郑X翠,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杨X姿与被告郴州市X村X组(以下简称珠江桥村X组织权益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某审判员肖某技独任审判,书记员陈奇伟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姿的法某代理人何X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珠江桥村X组负责人何X发、委托代理人高X秀、郑X翠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中被告珠江桥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高X秀、郑X翠未经法某许可中途退出法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姿诉称,她出生后随母亲何X丽户籍落户于珠江桥村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今年4月被告组在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收益时,每人分得57346元,却以她母亲系出嫁女为由,原告也不享受分配。被告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某规定,侵害了她的合法某益。请求法某依法某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土地补偿分配款573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杨X姿的户籍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
2、白露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证明司法某解过程。
3、被告组分配表。证明被告每人分配金额以及没有给予原告分配。
4、5、李X芳、何X文两人的证词。证明两人的分配金额。
被告珠江桥村X组里以原告杨X姿的母亲何X丽系出嫁女为由不给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请法某明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同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
审理查明,原告杨X姿于X年X月X日出生于被告珠江桥村X组,其母亲何X丽原籍郴州市X村X组人,1997年因修建山某水某随父母亲移民到现在被告珠江桥村X组均系山某村移民户。原告杨X姿出生后随其母亲何X丽落户于被告组。2012年4月,被告组的集体土地被依法某收,被告在分配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时,人均分配57346元;以原告杨X姿母亲何X丽系外嫁女为由,未给予原告杨X姿分配,酿成本纠纷。
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民员所有。原告杨X姿的户籍一直在被告处,系被告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集体权益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X村规民约以及村X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与宪法、法某、法某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某产权利的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某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某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杨X姿的户口在被告珠江桥村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当与同组村X组以原告杨X姿之母何X丽系已婚妇女而拒绝给予原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于法某据,应予纠正。原告X孜姿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某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郴州市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X姿土地征收补偿款57346元。
如被告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被告郴州市X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某。
审判员肖某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奇伟
附本案适用法某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
第五条公民、法某的合法某民事权益受法某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某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某、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某、农田水某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某属于村X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X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X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某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某、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某封、扣押、冻结、没收。
最高人民法某《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某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某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某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