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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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陈××、甲××公司、乙××公司××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代理人齐××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甲×。

被告陈××。

被告乙××公司××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刘××。

原告姜某诉被告陈××、被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乙××公司××营销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杨甲×、被告乙××公司××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2011年5月25日7时20分许,被告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顺行的姜某驾驶的××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利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如下证某:

证某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某被告陈××负事故全部责任。

证某、户籍证某一份,证某姜某与姜某系同一人。

证某三、施某票据一张,金额1075元。

证某四、评估费票据一张,金额480元。

证某五、××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书一份,证某原告的车辆损失为6100元。

证某六、交通费票据22张,金额220元,证某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所支出的交通费。

被告甲××公司辩称,被告陈××是其公司的职工,陈××应承担的责任由甲××公司承担。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该事故也给被告方造成了较大损失,原告要求的损失过高,要求原告提供证某,对合理的部分同意赔偿,不合理的不予赔偿。

被告甲××公司提供如下证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二份,证某被告陈××驾驶的事故车辆××号、××号挂分别在被告乙××公司××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被告乙××公司××营销部辩称,对事故经过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要求原告提供证某,对合理的部分同意赔偿,不合理的不予赔偿。

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某综合认证某下:

对于原告姜某提供的证某一、证某、证某四、证某五,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某三、证某六,被告虽有异议,但施某与交通费均系必要支出的费用,故予以确认。对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某,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5月25日7时20分许,被告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顺行的姜某驾驶的××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车辆损坏,经××县价格认证某心鉴定姜某车辆直接损失为61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姜某因处理交通事故花费施某1075元、评估费480元、交通费220元。此事故经××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被告陈××系甲××公司职工,陈××驾驶的事故车辆××号/××号挂在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主车与挂车各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依各自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可作为定案依据。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系被告甲××公司职工,其责任应由所在单位被告甲××公司承担。被告陈××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乙××公司××营销部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乙××公司××营销部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供证某,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公司××营销服务部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姜某车辆损失4000元。

二、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姜某车辆损失费、施某、交通费共计3395元。

三、驳回原告姜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甲××公司负担125元,鉴定费480元,由被告甲××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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