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雪诉被告贾某离婚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雪,女。

2010年4月9日本院收到刘雪的起诉状,其以与贾XX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0年4月7日受理贾XX向本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案号为:(2010)临民初字第X号,刘雪的起诉属于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全部退回刘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明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振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