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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农民,住紫阳县X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原告唐××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原告唐××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月6日在联合乡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段××,X年X月X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取名段××。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很大,没有共同语言,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其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有三年多时间。原告在2009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无法联系被告,后撤诉。2011年2月28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多次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小孩各自抚养一个,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紫阳县X乡民政工作站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2、紫阳县人民法院(2011)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3、户口薄复印件三页,用以证明被告段××及小孩段××、段××的身份情况。

被告段××辩称,原、被告1996年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来原告唐××变心,经常无缘无故的找理由争吵,并逐步发展到提出离婚的地步。但被告段××对原告一直包容忍让,希望原告唐××看在已有两个小孩和被告已经残疾的份上,夫妻和好不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那么两个小孩原告唐××可以抚养一个,也可以抚养两个,但唐××必须拿出小孩的抚养费和生活费合计30余万元。段××的父母为照看两个小孩,给家庭造成经济损失20余万元,原告唐××也应承担。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了,而原告现在才提出离婚,使被告段××受到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原告应赔偿青春损失和精神补偿费25万元。1996年段××受伤住院,当时医院与原告唐××商议,在保腿治疗还是简便截肢治疗作做选择时,原告唐××作为伤者家属,草率签字同意简便截肢,害得被告段××失去了一条腿,给段××本人及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唐××应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综上所述,如果原告唐××坚持离婚,就必须给被告段××各项费用105万元。

对原告唐××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因其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唐××与被告段××经人介绍认识后1996年1月在紫阳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段××;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段××。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关系开始较好,后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以上时间。原告唐××曾于2009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1年原告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段××1996年因打工受伤被截肢,现已残废,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本案中,原告唐××多次提出离婚要求,其离婚态度坚决,且夫妻分居已达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应由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为宜。被告段××被截肢,劳动能力受限,家庭比较困难,原告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唐××与被告段××离婚。

二、长子段××由被告段××抚养教育,次子段××由原告唐××抚养教育。

三、原告唐××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段××经济帮助费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富全

人民陪审员杨德富

人民陪审员冉从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乔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夫妻一方生活苦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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