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为由,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员谭国勇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