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确某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9月11日被告唐某在华盛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益阳市X区(华盛家园)DX栋X号住宅,后被告唐某将此房某卖给原告刘某,签订了房某买卖合同。现请求人民法院确某该买卖合同有效,并将该房某所有权判归原告刘某。
被告唐某辩称,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1日被告唐某在华盛房某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益阳市X区(华盛家园)X栋XXX号住宅,并取得了该房某的权证(益房某证朝字第x)。2006年3月18日,原、被告签定房某买卖合同,被告唐某将该房某以130771元出卖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已付清所有房某及交纳了一级市场初始办证的所有税费。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房某买卖合同》、房某、地产证、税费发票、物业公司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某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确某。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依合同交付了房某,双方应协同办理过户手续,转移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某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某、被告签订的《房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座落在益阳市X区(华盛家园)XX栋XXX住宅(益房某证朝字第x)所有权归原告刘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800元,被告唐某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