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腾兴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腾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由审判长李斌、审判员梁元、代理审判员杜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腾兴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腾兴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2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87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3.50元由原告负担。
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则应按货款人民币x元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梁元
代理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