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和2012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7日,港南区X镇人民政府在对被告人李某乙位于八塘镇X村委西侧二百米处的一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受到李某乙及其同伙阻挠。被告人李某乙将八塘镇政府请来的装载机轮胎刺破,将其挡风玻璃、仪某、液压油缸、柴油油管等零件毁坏,损失价值人民币36983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贵港市X镇人民政府在对已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而未自动拆除的位于贵港市X区tn村被告人李某乙在建的一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受到被告人李某乙等人的阻挠。被告人李某乙将贵港市X镇政府请来施工的韩某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山工x装载机轮胎刺破,并将该装载机的挡风玻璃、仪某、液压油缸、柴油油管等零件毁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6983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与韩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某,由被告人李某乙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的价格购买本案被毁坏的装载机,并已履行完毕。韩某及贵港市X镇人民政府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乙,希望对被告人李某乙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1年6月17日早上8时许,港南区X镇tn村村委旁324国道边拆除其正在建违章简易房,之前八塘镇政府工作人员也通知停建,但其不听继续建。当时八塘镇政府来拆除其违章建筑时其就过来阻止,其很气愤,就和八塘镇政府的人论理并争吵起来。其将拆除其建筑那辆铲车某四个轮胎的气全部放掉,并用马钉把轮胎刺穿,不让开走。政府人员和其协某想把铲车某走。后协某不通,八塘镇政府的人员走了,铲车某停放在现场。等天色完全暗下来,所有的政府人员都不在现场,其就用扳手把铲车某、右举升油缸、液压油缸油芯心钮开让油缸里油流完,把铲车某柴油全部放完流在地上,其又用砖头把铲车某左右灯、挡风玻璃、仪某和驾驶室里面的东西砸烂。
2、证人梁某证言证实,6月17日,八塘政府和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用铲车某倒其新建的房屋。其和丈夫李某乙、儿子李某很气愤,就与政府人员争吵起来,阻拦他们拆屋。李某乙爬上铲车某司机下车。其用工具将铲车某前轮胎的气放掉后。之后当日其一直没到过现场。到了第二日早上,其见政府请来的铲车某玻璃被砸烂。
3、证人向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17日9时,由八塘镇政府带队,并雇请一辆装载机到违法建房现场进行依法拆除违法房屋,将违法房屋拆除三分之二左右,就有三、四个群众到现场进行阻挠。后政府工作人员怕在冲突中有人受伤没有将装载机开走,装载机被迫在现场停了一个晚上,但到了第二天,其发现装载机被人破坏,装载机的车某和门窗玻璃被砸坏,油管被割断,油漏得满地都是,其他损坏要经过进一步检查。后通过了解知道违法建房的是tn村李某乙。
4、证人李某X证言证实,6月17日早上,由八塘镇X区城建大队请一部铲车某李某乙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屋主李某乙及其妻子梁某、儿子李某带领大约十多名村民来阻拦。报警公安来后,为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退出了现场。
5、证人杨某证言证实,6月17日上午9点,八塘镇政府对八塘交通站对面公路边的违章建筑屋子强行拆除,并请来一辆铲车某工。铲车某入到现场,在将近铲完时,来了10多人进行阻挠。后来公安就过来调查处理了。直到傍晚6点左右,政府人员要把铲车某离现场,但有二、三十名群众来阻挠。当时听讲铲车某胎被人放气,有个轮胎被泥堆着,出不来。
6、证人李某X证言证实,2011年6月17日,八塘镇政府准备对该工棚进行强行拆除,强行拆除行动由八塘镇X区建设局城监大队执法、建设站协某。17日上午9时左右,其和建设站的四个工作人员去到现场,港南建设局城监大队开一辆铲车某现场进行拆除,有几个村民进行阻挠。当时情况比较混乱,派出所民警来到,为避免冲突,其建设站和政府工作人员先离开现场,留下开去拆工棚的铲车。事后知道屋主是八塘tn村的李某乙,当时跳上铲车某男子就是他。
7、证人覃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17日9时许,由八塘镇X组织,其带领政府工作人员,港南区政府城建执法大队对上述违法建房进行强行拆除,并雇请一辆装载机到违法建房现场进行依法拆除违法房屋,约9时15分,刚刚将违法房屋拆除三分之二左右,有三、四个人群众就来现场阻挠。后怕在冲突中有人受伤没有强行将装载机开走,装载机在现场停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发现装载机被人破坏,装载机的门窗玻璃、车某被砸坏,车某胎被割烂,油管大部分被割断,其他损坏要经过进一步检查才知道。后来知道违法建房的是tn村李某乙,在执法时跳上装载机上威胁司机。
8、证人戴某证言证实,其接到港南城建监察大队的电话,叫其到港南区X镇开铲车某理一起违章建筑。2011年6月17日9点左右,其开租来的铲车某港南城建监察大队、八塘镇政府等30多人来到位于八塘镇X村委附近的公路边,等接好警戒线后,其就开铲车某入现场铲除违章屋子,在将近铲完时,十多名群众来阻挠执法。
9、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17日上午8时左右,八塘镇X镇政府要拆除违法建筑为由,租用其铲车,即新山工装载机x(14245)装载机。其将车某给八塘建设站的人时,其铲车某完好的。2011年6月17日晚上9时左右,其到现场看其铲车,发现铲车某挡风玻璃、车某、液压油缸等零件被毁坏。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相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贵港市X区tn村被告人李某乙的在建宅基地处及本案的山工装载机x被毁坏的情况。
1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毁坏的山工x装载机毁坏价值是人民币36983元。
12、贵港市X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八塘镇政府6月17日对横岭开发区违法建筑强拆情况的意见》证实,6月17日拆除八塘镇X村民即被告人李某乙建筑的用地为居住用地。被告人李某乙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开工建设,该行为违法,八塘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八塘镇人民政府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13、港南区X镇政府拆除tn村村民房屋情况的说明》证实,贵港市X镇政府的请求,配合八塘镇人民政府对位于324国道边八塘镇X村民违法建设房屋进行拆除。
14、八塘镇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李某乙违法建筑的土地属性某说明》证实,2011年6月17日,八塘镇X镇tn村村民即被告人李某乙的违法建筑在港南区X区内,该用地不属于农用地。
1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限期拆除通知书证实,港南区X镇人民政府已责令在tn村路口(八塘交通站对面)违章建筑的建房户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限期将违法建筑拆除。
16、广西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李某乙行政处罚现场进行现场勘察的情况。
17、临时合约证实,韩某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本案被毁坏的新山工装载机x(14245)装载机。
18、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9月20日传唤被告人李某乙到案接受调查。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时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协某、谅解书、收条、关于对被告人李某乙从轻处罚的函证实,被告人李某乙与韩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某,由被告人李某乙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的价格购买本案被毁坏的装载机,并已履行完毕。韩某及贵港市X镇人民政府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乙,希望对被告人李某乙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相吻合、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认罪态度好,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某,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悔罪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乙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确实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梁某贵
代理审判员杨某妮
人民陪审员郑子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