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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洪江市支行诉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

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潘XX。

被告郭XX

被告郭xx。

被告李XX。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告郭XX、郭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70元,财产保全费190元,合计260元,由被告郭起雄负担。

审判长廖碧秀

审判员蒋志勇

人民陪审员申怀艳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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