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母亲。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XX与被告张XX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家定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陈寿卫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靳英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XX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9日原告父亲袁XX因故去世,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将死者的遗产做了处理和分割,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也到公证部门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2011年11月3日原告回到家中,发现家中空无一物,随后向p河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调查,袁XX的遗产系由被告张XX伙同儿媳妇海XX等人趁原告不在家中时将其拉走。这些遗产不仅是原告今后生活的必需品,并且具有特别的纪念意义。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裁决: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其父亲袁XX的遗产(价值15974元),2、判令被告将原告应当继承的遗产交给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XX之父袁XX于2011年3月9日去世,去世时留下动产若干,具体为:太阳能热水器一台,电视卫星天线一个,电冰箱(金统帅牌)一台,彩电一台,缝纫机一台,苏泊尔电饭锅一个,电磁炉一台,液化气灶一个,卫生间浴霸一个,洗衣机一台,锅共五个,高低组合柜一套,桌子一个,电风扇一个,煤炉子一个,被子六条,床单五条,毛毯一条,竹凉席两条,台灯一个,生活用品若干,银行存款2100元。通过袁XX生前居住小区的监控资料显示,这些财产被张XX指示人拿走,该事实张XX本人予以承认。这些财产现在只存在电视卫星天线一个,冰箱(金统帅牌)一台,彩电一台,桌子一个(已坏),其余财产已被被告张XX处置。袁XX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张XX和袁XX两人。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其父亲袁XX的遗产(价值15974元),2、判令被告将原告应当继承的遗产交给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袁XX之父留下的遗产,张XX和袁XX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均等继承权。张XX未某袁XX同意,将属于原告袁XX的遗产份额拿走,应当予以返还,故遗产银行存款2100元,由原告袁XX继承,其余财产归被告张XX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XX继承的遗产存款2100元;
三、驳回原告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袁XX负担100元,被告张XX负担100元(诉讼费原告已经垫付,被告承担部分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家定
代审判员陈寿卫
人民陪审员靳英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