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某